1、市綠化市容部門應當會同市商務、生態環境等部門制定生活垃圾具體分類目錄,并向社會公布。市綠化市容部門應當提供多種形式的便捷查詢服務,指導單位和個人準確分類投放生活垃圾。
2、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是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責任主體,應當將生活垃圾分別投放至相應的收集容器。其中,可回收物還可以交售至可回收物回收服務點或者其他可回收物回收經營者。本市逐步推行生活垃圾定時定點分類投放制度。
3、本市實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以下簡稱“管理責任人”)制度,管理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1)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單位的辦公和生產經營場所,由業主委托物業服務企業實施物業管理的,物業服務企業為管理責任人;由業主自行管理的,業主為管理責任人。
(2)住宅小區由業主委托物業服務企業實施物業管理的,物業服務企業為管理責任人。農村居民點,村民委員會為管理責任人。
(3)道路、廣場、公園、公共綠地等公共場所,管理部門或者管理部門委托的服務單位為管理責任人;機場、客運站、軌道交通站點以及旅游、文化、體育、娛樂、商業等公共場所,經營管理單位或者經營管理單位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為管理責任人。按照前款規定無法確定管理責任人的,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確定管理責任人。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對所轄區域內管理責任人履行管理責任的情況進行監督。
4、管理責任人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設置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
(1)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單位的辦公或生產經營場所應當設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濕垃圾、干垃圾四類收集容器。
(2)住宅小區和農村居民點應當在生活垃圾收集運輸交付點設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濕垃圾、干垃圾四類收集容器;在其他公共區域設置收集容器的,濕垃圾、干垃圾兩類收集容器應當成組設置。
(3)公共場所應當設置可回收物、干垃圾兩類收集容器;但濕垃圾產生量較多的公共場所,應當增加設置濕垃圾收集容器。市綠化市容部門應當制定分類收集容器設置規范,并向社會公布。收集容器的顏色、圖文標識應當統一規范、清晰醒目、易于辨識。鼓勵管理責任人根據可回收物、有害垃圾的種類和處置利用需要,細化設置收集容器。
5、管理責任人應當對投放人的分類投放行為進行指導,發現投放人不按分類標準投放的,應當要求投放人改正。投放人拒不改正的,管理責任人可以向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舉報。管理責任人應當將需要駁運的生活垃圾,分類駁運至生活垃圾收集運輸交付點。管理責任人按照規定履行管理職責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管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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